- 转发《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 《浙江省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10-08-18 作者: 来源:局办公室
-
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温龙安委办〔2010〕22号
转发《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 《浙江省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
现将温州市安监局《转发〈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方案〉的通知》(温安监管〔2010〕11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排摸登记工作,特别要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进行排摸登记,并于2010年9月底前完成排摸。同时,要将排摸情况汇总后书面报区安监局行政审批科(电话:86968261)。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要督促辖区内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进行登记备案,2010年底前备案率须达80%,2011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方案》的通知.doc二O一O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转发 重大危险源登记 通知
抄送:市安监局、区府办。
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8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