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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受区政府委托牵头负责对区级有关部门及镇、街道、开发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考核;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承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本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整治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依法行使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区安全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全区安全生产监察职权。依法监察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依法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各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办理事故结案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 七、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实施对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八、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负责管理区安全生产专家组,指导有关行业协会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